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大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1大类食品共计560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548批次,不合格12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凌路燕南园大连圣克拉农贸市场美惠多蔬菜店经营销售的油麦菜(散装称重),腈菌唑(实测值:0.07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腈菌唑,是一种内吸性三唑类杀菌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腈菌唑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有关专家表示,生鲜蔬菜中少量腈菌唑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腈菌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改存蔬菜店经营销售的豇豆(散装称重),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05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广谱、残效期长,是防治地下害虫的优良药剂。甲基异柳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有关专家表示,果蔬食品中少量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3.大连市西岗区香川街欣欣蔬菜水果店经营销售的桑葚(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58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4.大连市金州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福莲水果批发部经营销售的桑葚(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6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5.大连市金州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金宏果品批发二部经营销售的桑葚(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4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6.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大连高新园区大军水果行经营销售的桑葚(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62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7.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燕南园大连圣克拉农贸市场陈建祥蔬菜店经营销售的韭菜(散装称重),腐霉利(实测值:5.2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8.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朝文蔬菜经销部销售的韭菜(散装称重),腐霉利(实测值:0.5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9.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孙双蔬菜经销部销售的韭菜(散装称重),腐霉利(实测值:0.8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10.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金三角市场华超蔬菜水果店经营销售的韭菜(散装称重),腐霉利(实测值:0.3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腐霉利,又称二甲菌核利、速克灵、必克灵、扫霉特、克霉宁,是一种新型低毒、高效杀菌剂,属于低毒性杀菌剂,对低温高湿条件下发生的灰霉病、菌核病有显著效果,但菌株容易对其产生抗性,主要用于防治黄瓜、西红柿、菜豆、韭菜等多种蔬菜的灰霉病、菌核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韭菜中腐霉利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有关专家表示,少量腐霉利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1.大连市西岗区连海街华祥市场欣欣生鲜蔬菜店经营销售的菜豆(散装称重),噻虫胺(实测值:0.04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mg/kg);
12.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大连桃源市场南菜牧场菜店经营销售的姜(散装称重),噻虫嗪(实测值:0.5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3mg/kg);噻虫胺(实测值:0.43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均属于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主要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噻虫胺、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噻虫嗪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大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组织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启动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